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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下有关《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事项
香港注册新商业登记
除获豁免外,所有香港注册(在香港经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人士,不论业务是以何种形式运作,均须在开始经营业务起计一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若透过互联经营的业务是在香港进行,经营该业务的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另一方面,税务局不会接纳任何不存在或尚未开始经营的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士可亲临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提交商业登记申请,也可经邮递或透过香港一站通提交申请。如申请人士亲身提交申请,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后的30分鐘内发出商业登记证。如申请人士经邮递或透过香港一站通提交申请,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
任何人士根据《条例》(第622章)向註册处提交成立为本地有限或註册非香港的申请,即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须向註册处递交该类的商业登记申请。当申请获批准后,註册处会向申请人同步发出註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有关详情,请浏览註册处页。本地有限须在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其业务称、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业务地址和开业日期。可来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届满前的一个月向已登记的业务发出续领商业登记证及缴费通知书。如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可向逾期未缴交的缴费通知书徵收罚款。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和徵费
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按连结::wwwirdgovhkchipdfbrfee_tablepdf浏览税务局页及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徵费收费表。展示商业登记证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其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税务督察随时查阅。
香港注册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商业登记并非营业执照。除办理商业登记外,经营某些行业或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
香港注册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在业务资料有所变更后或结束业务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有关本地有限或非香港根据《条例》办理更改或法团称,註册处会在更改称证书发出后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变更。就业务称变更,必须另行通知商业登记署。
註册处「註册易」提供一项选择性的一站式电子服务。这项服务可让以电子表格NR1更改其註册办事处地址时,要求註册处代通知商业登记署,按《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NR1所述的生效日期起,变更为该表格上的新註册办事处地址。倘若不使用该电子服务,除了须通知註册处其新註册办事处地址外,还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其新业务地址。
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徵费
除根据《条例》在香港成立或註册的外,所有经营人士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徵费,如﹕
(一)该业务的利润主要得自提供服务及其每月平均销售收入总额不超过$10,000;或
(二)其他业务,其每月平均销售总额不超过$30,000。
同时经营两个或以上业务之人士,所有业务均不获豁免。申请人须以订明的表格「表格3」在下列时间向商业登记署提出申请:
新开业务
不迟于申请商业登记后的一个月
现有业务
不迟于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
重要提示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可被罚款比较高$5,000及入狱一年。
欲进一步查询有关商业登记的资料,请于本局页下载商业登记简介或致电187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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