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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涉外金融民商事纠纷诉讼中,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如何办理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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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7 01: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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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金融民商事纠纷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能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诉讼材料主要有类。首类是身份证明类材料,包括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注册证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外国自然人的护照等。第二类是外国当事人签章的诉讼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申请书等。第类是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客观证据材料,包括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企业或组织出具的文件等。

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类文件如何办理证明手续

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类文件主要为护照。参与涉外金融民商事纠纷诉讼的外国自然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当事人本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外国自然人的护照等身份证明类文件,一般情况下需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只需出示原件供核对。在向人民法院出示护照等身份证明类文件原件时,应当一并提供入境证明(包括电子方式展示的入境记录等)。

法律依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首款: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如何办理证明手续

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包括商事登记文件、诉讼代表人证明文件等。商事登记文件一般为注册证书、备案登记证书等,诉讼代表人证明文件一般为股东会决议、董事证明书等。根据外国企业或组织所在国(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国)的不同情况,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需要办理的证明手续不同,具体如下:

(一)外国企业或组织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且我国未对其作出保留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加贴“附加证明书”。

(二)外国企业或组织所在国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但我国对其作出保留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该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二、第、第四款: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国。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当事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文件如何办理证明手续

外国当事人签章,包括外国自然人当事人本人签章、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签章两种类型。根据签署地点的不同情况,外国当事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文件需要办理的证明手续不同,具体如下:

(一)境内签署

1由人民法院法官见证。外国自然人当事人本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可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护照等)及入境证明(以电子方式展示的入境记录等),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文件。经人民法院法官见证后,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2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外国自然人当事人本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文件,可通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后,需办理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法律依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比较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二)域外签署

外国自然人当事人本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领域外签署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文件的,根据上述人员所在国的不同情况,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如“附加证明书”等),证明方式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的证明方式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如何办理证明手续

涉外金融民商事纠纷诉讼涉及的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主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的出具主体是外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商事登记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公共机构,不包括外国私人鉴定机构、私人评估机构等。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情况,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要办理的证明手续不同,具体如下: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公文书证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公文书证,证明手续要求较为严格,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如“附加证明书”等),证明方式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的证明方式相同。

(二)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公文书证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公文书证,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证明手续。双方当事人对该公文书证的真性均异议的,需办理证明手续。

1在所在国办理公证手续。在出具机关或机构所在国办理公证手续,需办理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如“附加证明书”等)。

2通过互联方式核查。通过互联登录出具机关或机构的官方,查询相关公文书证的信息。能够通过互联方式核查的,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如“附加证明书”等)。

法律依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首、第二款: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6条:《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性均异议的除外。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如何办理证明手续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出具主体包括外国的企业、私人鉴定机构、私人评估机构、私人调查机构等。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情况,我国领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需要办理的证明手续不同,具体如下: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私文书证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私文书证,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如“附加证明书”等),证明方式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的证明方式相同。

(二)不涉及身份关系的私文书证

我国领域外形成的不涉及身份关系的私文书证,一般情况下需办理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办理的除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如“附加证明书”等),证明方式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类文件的证明方式相同。

法律依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比较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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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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